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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试点初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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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詹亮
 
伴随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亦推向纵深,鉴于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和职能定位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各地各级试点法院在全面推进司法辅助人员改革同时均重点突出对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创新,笔者试归结如下:
 
1.多渠道选聘法官助理,即通过内部遴选和外部聘任等方式不断扩充法官助理的数量,诸如2014年9月,全国首批231名法官助理即是经上海二中院等四家试点法院遴选后予以任命;2014年,广州中院则率先向社会公开招录,从4000名应聘者中聘任100名法官助理。
 
2.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并实行法官助理等级制度,诸如上海徐汇区法院将法官助理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等级,并依次设置了五级至四级助理、三级至一级助理;深圳盐田区法院则将法官助理界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对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由低到高共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3.制定配套办法,探索规范管理,实施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如青海高院出台管理办法,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行政级别对法官助理进行单独序列管理。
 
4.积极推动法官助理参与庭审,提升法官助理业务技能。法官助理参加庭审不仅可以检验其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实程度,亦能为其草拟裁判文书提供经验支撑,如此,法官助理参与庭审机制亦当然成为试点法院探索重点,诸如上海知产法院要求法官助理须全程参与案件审理,且在庭审中除核对当事人信息、传递证据等常规事项外,亦要求法官助理当庭向审判长报告预备庭中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等内容事项。
 
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创新,无论是审判模式优化,抑或审判效果提升均获得不同程度的改革增益:
 
1.审判模式渐趋实现由传统向革新的转变。传统审判主要呈现“一审一书”模式,其“是两点一线,相当于一个杠杆,作用有限”。试点法院在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均选择扩充法官助理的绝对数量,逐渐实现法院人员结构分层由“倒三角”(即法官>书记员>其他人员)向“正三角”(即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科学配比模式转变,诸如广州中院的“1∶1∶1”(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最低标准配置;广州天河区法院的“1∶1∶1∶0.5∶0.5”(1名主审法官、1名高中级法官助理、1名初级法官助理、0.5名书记员、0.5名法警人员)的加强标准配置;江苏江阴市法院的“1+N+N”(1名主审法官、N名法官助理、N名书记员)的审判组合配置等。
 
2.案件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契合程度渐趋实现由低度向高度的转变。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绝对数量的扩充填补了传统“一审一书”审判模式的作用局限,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点构成一个平面并支撑整个审判系统,法官好比审判组合的“头”,指挥和调动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两只“手”和“脚”,其中“手”和“脚”的数量可以根据法官的业务能力、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等进行调配和变动,如此,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契合便成为必然。
 
(1)效率提高:法官个人和人均结案数得以大幅增加,其案件审理期限亦得以大幅缩减。以广州中院为例,在“1∶1∶1”(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审判模式下,法官助理分担了法官大量的辅助性工作,2014年广州中院民一庭结案超过200件的法官有18人,比上一年增加15人,2015年上半年结案数又增长了12.5%,且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均保持100%。
 
(2)效果可鉴:法院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均得以较大程度的社会认同。伴随法官助理数量增多与结构优化,多数试点法院的上诉率及上诉案件发改率均明显降低,案件调解率呈较高比率,且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投诉率亦逐年减少,诸如沈阳市新民法院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职责,2015年审结各类案件10412件,上诉率为10.1%,同比下降了10.4%,发改率为2.4%,同比下降了1.2%;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在民事审判庭设置“一审一助一书”,截至2015年12月9日,当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830件,其中调撤案件3802件,同比增长45.61%;江苏江阴市法院截至2014年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满意率达到95.8%,当事人向“12345”本地民生热线的投诉下降了40%。
 
虽然试点法院在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创新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甚至某些法院的自主探索已然生成系列可予以复制的成功经验或者运行模式,但是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依然面临诸多难以逾越的问题障碍,诸如法官助理的角色界定与来源欠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不甚合理(尤其是与书记员职责范围的厘定)、法官助理的考核与晋升制度尚未健全(尤其是与法官之间的职务对接)等。上述问题均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研究,其可行性路径探索亦需要实践的深度检验,其变革的既定成果更加需要法律规范的确认和固定。如此,法官助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承接法官员额制改革与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关键作用,从而推动司法改革总体方案的落实与目标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