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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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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宋晓明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中央治国理政新方略,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人民法院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着力解决制约工作水平的突出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14年,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对所属行政辖区绝大部分技术类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这是人民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结合中央司改方案要求,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度,落实主审法官负责制度,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构建全新绩效考评机制。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知识产权法院业绩表现突出,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为人民法院推进全局性改革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实践证明,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改善司法资源配置状况、克服司法地方化弊病,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增设知识产权法院。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积极呼吁尽早研究启动增设工作。为推广改革经验,放大改革红利,最高人民法院加快了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行动部署。目前正在总结评估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运行经验,同时依托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开展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调研论证,计划在2017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并提出下一步改革的建议。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适当增设知识产权法院,并将上诉案件统一归口到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管辖,从而形成管辖布局合理、案件相对集中、专业化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能够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主战场”的职能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是人民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属不同审判部门审理。各审判部门对于案件裁判标准的掌握不尽一致,“类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弊端倍受社会诟病。因此,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司法保护工作水平,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法院内部存在的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从1996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试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以来,人民法院广泛组织调研考察,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目前全国共有6个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20多年的试点经验表明,“三合一”改革有利于科学调配审判力量,统一裁判标准,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利于整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司法保护效能。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发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三合一”改革工作。“三合一”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并将很快颁布施行。今年6月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将套开“三合一”改革推进会,具体动员部署改革推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出台工作意见,建立配套机制,争取相关执法机关的支持配合,凝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落实好“三合一”改革工作,确保改革落地生根,成为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展的新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审判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部署,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水平注入了活力、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各级法院要紧紧抓住机遇,加强形势研判,应对好新情况,解决好新问题,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要重点研究制定服务“双创”社会建设的司法意见,阐明政策原则立场,明确价值取向和裁判基准。要加紧研究新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问题,补齐短板,积极推动信息技术革命、商业模式创新和产业升级换代。要注意保持裁判工作的前瞻性,合理把握新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保证创新主体能够凭借其创造性劳动获取应有的收益回报,发挥司法政策的引导效应。要科学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推动建立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热情的利益分享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目前仍然突出存在的诉讼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问题,加大对创新活动带动生成的相关专利技术、软件作品和商业标志等传统类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准确界定权利状态和权利边界,科学评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强化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社会核心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要依法审慎判断涉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质押担保行为的效力,促进权利流转利用。要鼓励促进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交易,积极推动创新成果转化。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综合运用多种责任形式提供救济保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人文价值,加强知识产权中人格权益的保护力度,保障人们通过创新活动实现物质利益和人格尊荣双重追求的权利,让创新活动成为人们全面发展、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应当在激发社会创新热情,支撑国家创新发展,提升社会文明整体水平各个方面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