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2-29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前红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制度设计的目标要清晰明确,制度发挥实效的逻辑链条要完整。公正、高效、权威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司法改革目标,但我个人觉得,同时也不能忽视独立公正的司法对于司法改革目标的基础性意义。
独立公正的司法既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加入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公约所必须履行的国际承诺,更是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的原则性要求。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都是嵌入一个国家具体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之中的,提独立司法,无涉所谓政治正确问题。改革必须有理论勇气,并开放足够的制度空间。司法改革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体的和联动的,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也需要有相匹配和可适应的外在环境。
具体的改革建议如下:
要注意改革举措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和改革举措达成改革目标的可行性
这包括推动员额制改革,必须重视不同类别人员的职业上升通道的开放性,以及员额制改革在部分试点法院产生的案多人少、骨干法官流失的问题;推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必须考虑结案率考核问责的科学性,防止法院滥用包括强令、诱导当事人自动撤案、驳回诉讼请求等方式,规避结案压力;必须提升法官的独立性和地位,要考虑现实环境对法官的条件制约,避免行政化架构带来的消极影响等。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在地方试点之后,及时出台或修改相关法律规定,以配合改革,是确保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要尽快结束当下以红头文件和个别性司法政策,指导司法改革的不正常现象。基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宪制性特点,应该更多地发挥人大在司改中的功能和作用。
要避免改革设计中的碎片化现象,强调改革的整体协同
司法改革尽管有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有中央政法委统筹协调,但也出现了下列现象:法院设计法院改革、检察院设计检察院改革,甚至法检人事部门设计员额制改革、行管财物部门设计财物统管改革。这样既缺乏改革设计的程序正当性,也很难避免某些部门借改革之名,趁机塞进“部门私货”的可能。
要进一步加深司法改革严峻性的认知,认真应对司法改革的社会期待与司法改革成果有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比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竟然有十多年不断地搞司法改革,司法不断处于“动荡”之中,是否有利于促进司法权威?
司法改革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身份保障,但待遇提高幅度过低,难以调动司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幅度过高,又如何趟过司法人员重要性超过其他党政人员的“理由政治”之门,破解“司法人员凭什么比我们重要?”的疑惑。
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改革的重大策略性选择,若司法不适应政治体制,当然是要改司法,但若是政治体制不适应司法,又当如何选择改革路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