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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观突破到宏观整合:基层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路径探析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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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亮 付雪银 
 
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是司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自身建设和强化职能服务的客观需要。在刚刚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全面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以信息化思维、信息化手段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助力加速”。宏观规划离不开微观推进,整体发展需要基层基础的垒基,基层法院信息化发展作为司法整体的基础单元,则从根本上决定着法院整体信息化发展的深度与纬度。如何在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宏伟工程中发挥强根奠基的作用,是基层法院当前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具体特征
 
基础性地位。信息化建设只有统筹规划、整合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的最大兼容。基层法院作为链接最末端,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整体思路有序进行,这集中体现出基层性、被动性和从属性。
 
便民性突出。绝大多数案件都要在基层法院审理或完成,作为司法的审判前沿,其能更直接和全面地向社会传输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成果与建设深度,也更应当体现便民性和利民性。
 
广泛性明显。基层信息化直接触及到广大公众的视觉和神经,体现整体效果,只有大力加强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才能使公众切身感受到其所带来的真实意义并被广泛共享和应用。
 
困难性集中。信息化建设需要人才和科技的支撑,也需要资金和组织的保障,更需要思想和认识的到位,基层法院在这些方面的欠缺,决定了其进行信息化建设所必然面临的困难更加突出。
 
二、目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意识观念滞后。基层法院干警的人员素质、结构组成和文化层次决定了其进行信息化建设必然面临诸多阻力。以山东菏泽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在编在岗人员218人,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不到50%,大部分都是通过后期进修取得。一些干警对信息化建设的理解仅局限于用电脑打字和上网等层次,对其内涵和意义理解不到位,甚至一些中层领导也是如此。这在全国广大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也已成为推进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瓶颈。
 
人才储备不足。基层法院受原有人员引入机制影响,以前很多进入法院的干警缺乏法律知识的系统培训,更对信息技术知之甚少,这种内在制约使很多硬件设施成为摆设,难以实际发挥效用。
 
经费保障缺乏。信息化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法院所需建设资金面临诸多困难,保障不足的情况在一些基层法院存在。
 
网络安全层次低。基层法院中有些干警缺乏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内网外网共用一个电脑,随意使用U盘导致计算机感染病毒、不采取屏幕加密措施、电脑维修随意性强等。
 
三、基层法院实现信息化建设3.0版格局的“点→线→面”构建模式
 
着力突破难点因素,构建微观基础。针对基层法院的司法职能、业务特点和人员素质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人才引进,保障内力来源。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信息化系统应用层次和潜力。着重网络安全,保证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和质量,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分级立体联网。
 
着力打造线性制度,构建链接基础。对与法院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进行细化并分层次、分类别地形成各种制度,并逐步常态化、机制化,特别是问责制度。强化组织领导,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基础。加强法院管理与信息化的对接,结合信息化资源应用所带来的变化和效应,探索适合当下实际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以科学的管理助力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全面完善宏观结构,构建整合基础。因地制宜制定针对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宏观规划,同时,基层法院自身应该在上级法院系列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定目标。优化信息化建设的社会环境,加大同公安、监察等国家机关的联系和数据的交换、对接和共享,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同网络媒体的沟通,不断拓展路径和平台,以使司法信息资源应用的范围和深度达到最大化。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