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10-14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霜
大数据时代,科技进步方兴未艾,信息化建设日新月异,给司法工作带来深刻影响。法官办案数字化、评价体系科学化、审判管理网络化对新时期的法院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只有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以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才能有效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推进审判管理信息化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实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和高效。审判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信息化则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托,以法规、政策、标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审判管理信息化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为提升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实效,促进司法公正而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审判管理信息化是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1. 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审判管理信息化将减少对案件的人为干预性,当事人更多、更直接地从审判管理系统中查询和了解案件流程,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虽然审判管理人员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干预,但审判管理信息化使案件的诉中监督成为可能,诉中的程序和节点监督无形中给承办法官增添监督氛围,使承办法官更加注重司法的公正性。
2. 审判管理信息化的运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审判管理人员和承办法官对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案件的各个节点,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审判管理信息化就是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信息进行管理,实现各类案件从立案审查、移交审理、排期开庭、文书签发、申请执行、移送上诉等环节的工作均通过网络进行,打破传统的人工操作模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3. 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深度融合,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能知情、能参与、能表达、能监督,体现了司法自信,取得良好效果。信息化技术使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化、系统化、综合化,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开庭信息、审理进度等信息,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已结案的裁判文书,增加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审判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流程节点进行监控,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司法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减少当事人讼累,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4. 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增强司法监督。审判管理信息化可以使法院领导动态地掌握本院法官承担审判、执行工作的数量及其工作开展的质量、效率、效果,相关信息可以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重要依据;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辖区法院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直接了解辖区各法院甚至每个审判、执行部门及其法官的工作业绩情况。
二、信息化与审判管理结合的模式分析
关于信息化与审判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尝试微观评查、宏观评查、并进管理这三种结合模式。
1. 信息化与审判管理相结合的微观评查模式。微观评查模式是针对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的评查模式,是一种针对个案的实时性监督。通过信息化软件针对案件程序质量进行实时监督,包括从起诉、法院立案审查、送达文书、开庭审理、判决及案件归档等各个诉讼环节。这样不但有利于发现在审判进展过程中个案存在的问题,而且也更有利于错案责任的追究。
2. 信息化与审判管理相结合的宏观评查模式。宏观评查模式将我国所有法院的办案信息都集中在一个规范体系之内,便于观察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法治建设进程,并以此为根据来指导法院审判活动。
3. 信息化与审判管理相结合的并进管理模式。微观评查侧重于对案件审理程序的评查,宏观评查模式侧重于对审理案件法官的评查,前者是事中的评查,后者是事后的评查。信息化与审判管理相结合的并进管理模式则兼采二者优势,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三、完善信息化与审判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 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对审判工作的服务功能。通过增加审判技术装备,完善远程视频网络,使证人和被告人远程参加庭审成为常态化。探索异地取证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案件流转体系,进一步充实审判管理信息化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现实功能。此外,探索建立案例指导系统,不仅有助于提高裁判质量,也有利于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2. 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强化网上办案。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案是人民法院审判体系现代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于提高案件质效,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廉洁,自觉接受监督,提升司法公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就设置了“网上办案、网上缴费、递交材料、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网上投诉、网上信访、网上阅卷”等工作模块,实现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及时更新,为强化网上办案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3. 搭建信息化平台,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利用公开的信息化平台,通过对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促进审判公开、高效、有序地开展。其实质就是将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与案件裁决权相分离,保障审判权行使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例如,广州中院就根据审判业务发展的需要,将信息化管理手段引入审判执行管理,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内部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共享。
4. 合理设计审判管理信息化下的考核机制。考核制度设计者应当尽量优化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的数据指标,以求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考评者的工作业绩和水平。加大对工作指标数据真实性的监督力度,严防被考核法院、部门、法官为了获取好的排位名次而弄虚作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保障。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司法管理,运用大数据为司法决策服务,提高决策科学程度和实效化水平,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