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8-28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树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又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发展方向作出了明确规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人们已耳熟能详,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如何理清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顺位,直接关系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能的发挥。
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五种基本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各有所长。和解(协商)作为首当其冲可供选择的方式,体现了纠纷双方为化干戈为玉帛所付出的努力。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社会团体的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作为一种相对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不触碰双方预期下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当事人双方诉求,利于达到案结事了的状态,且可大幅减少次生纠纷的发生。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有助于发挥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运用其专业特长和权威地位化解矛盾纠纷。仲裁(涵盖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形式)坚持意思自治,程序灵活,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在解决民商事纠纷特别是专业和技术性较强的纠纷方面,优势明显。诉讼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行使司法权解决纠纷或确认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果,当属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因成本高,不宜置于纠纷解决的最前沿和第一线。
虽然纠纷解决路径越多,当事人的选项就越多,但这并不意味着选项越多,纠纷就越能得到妥善解决。因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解决方式的数量,更取决于它们的排列组合方式,而纠纷解决序列的优化,有赖于彼此逻辑层次的明晰。
每种纠纷解决方式所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同一起纠纷中的不同冲突点亦需要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消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的情形,选择其认为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只要纠纷解决的结果没有达到其预期目的,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就不会停息,直到达到或接近其心理预期为止。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构成了一道纠纷解决的防线,纠纷在不同防线的努力下最终得到化解。由于纠纷经历的阶段越多,耗费的纠纷化解成本就越大,因此纠纷化解的分布层次不宜过多。
根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效应,可以将其划分为和解方式、调解方式、行政处理、仲裁以及诉讼方式五道防线。每道防线都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应对纠纷,同一防线内部由不同主体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则不宜反复使用,以免出现重复劳动,浪费纠纷化解资源。
纠纷解决的五道防线之间,并非简单的前后承继关系,而应是并列、条件和衔接三种关系的有机组合。
构成并列关系的纠纷解决方式,彼此要相对独立、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作出选择。协商和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即是一种并列关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也可以直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存在条件关系的纠纷解决方式,前一种方式的适用构成了后一种方式适用的条件,未经过前一方式的处理,不得选择后一种方式。调解与行政处理、仲裁及诉讼之间应当是条件关系,因为权衡成本与收益,调解相对于后两种方式具有明显的净收益优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就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由于这种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会显著增加纠纷处理的环节,因此,如果前一种程序与后一种相比,无法先行一步有效化解矛盾,实现纠纷的就地解决,就不宜将其确定为前置程序。
衔接关系既存在于不同纠纷解决防线之间,又存在于同一纠纷解决防线的内部,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就是要着力解决好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推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序衔接,通过认可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允许对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等,不断提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威和底气,让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潜能在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下被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各司其职,从而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建构一种层次分明、定位明确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于满足社会主体的多元需求,实现纠纷解决的对症下药,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意义重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指出的,真正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是让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多元共治、各取所长、各尽其能。人民法院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明确其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