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7-29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重海
公正司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司法是否公正,影响制约的因素很多,既有司法机关自身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有外部大环境即社会因素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讲,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更具现实性和长远性,解决这一问题也更具复杂性、艰巨性。立足司法实践,强化公正司法的社会保障,应切实抓住“五个关键”。
一是抓“关键少数”,让领导干部做遵法守法楷模。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就能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总的来说,我国司法建设进入到目前这一阶段,各级领导干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容讳言,有的领导干部存在“权大于法”的传统错误观念,违法干预和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尽管这种情况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带来的冲击具有致命性。因此,确保公正司法,必须管控好这一“关键少数”,严格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在法律范围内思考、评判和解决问题,自觉做遵纪守法、信仰法律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引领者。
二是抓“关键环节”,确保规章制度落地生根。科学有效并且能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体系,是保障公正司法的根本之策和长久之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良法善治”。笔者认为,这一命题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一个基层司法工作者的切实体会来看,目前影响法院公正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权利的滥用。如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行虚假诉讼甚至恶意诉讼,有的钻诉讼程序空子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终,有的当事人滥用上访申诉权无理上访、闹访,有的新闻媒体滥用舆论自由权制造热点……导致这一现象,既与制度设计不合理、不完备有关,也与制度之间不配套、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有关。因此,在社会呼唤公正司法的同时,我们一方面要将十八大以来有关司法法治的指导思想通过各种具体制度体现出来,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认真学习、坚决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让“良法善治”真正落到实处,走进我们的生活中。
三是抓“关键群体”,形成法治队伍合力。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是重要力量,但不是全部力量;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力军,但不是主力军。从国外成功的实践来看,诉诸法院解决的矛盾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约95%以上的纠纷往往通过司法体制之外如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加以解决。近几十年来,我国法治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明显偏小,且没有形成合力。例如,律师队伍应是当前法律高端人才相对集中的团体,但不少律师缺乏社会责任感,只谋求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依法引导当事人从法律、情理的角度理性客观地分析问题,合理地界定诉讼预期,导致许多矛盾纠纷难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顺利解决。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队伍的要求,抓住了当前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队伍,不仅要抓早抓小,强调法治进课堂,不断扩大信仰法治、尊重司法的社会基础,更要尽快地完善机制、整合力量,建立一支由律师、法律教育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准司法”的庞大法治队伍,既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的社会力量,缓解司法压力,播种法律意识,又与司法专业队伍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抓“关键问题”,攻克执行难题。执行难是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全国法院正在探索建立与公安、国土、建设、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机制,也在逐步加大对恶意逃避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力度,同时不断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刑事等多种手段,充分兑现当事人的司法裁判权益。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探索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在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立的工作机制上做些大胆的探索,还原司法作为裁判者、中立者的本质属性和地位。
五是抓“关键话语”,积聚舆论宣传正能量。近些年来,舆论媒体格局正在发生巨变,在传统媒体之外,各类新兴媒体异军突起。如何严格规范和引导媒体舆论,让法官在不受舆论干扰和影响下公正司法,也是必须认真思考和应对的一大社会问题。应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新闻媒体报道制度,严格规范媒体对司法的报道程序、报道内容,提升媒体人员的职业操守,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新闻自由的关系,广泛宣传公正司法的正能量,让传播法律信仰、弘扬法治精神成为媒体的社会责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