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4-15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叶圣彬
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既需要法官在司法案件中传递公平正义,也需要人民群众善于感受公平正义。就刑事案件而言,传递公平正义需要法官做到个案量刑适当,感受公平正义则需要人民群众具有感受能力;不论是“传递”公平正义,还是“感受”公平正义,量刑观都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
一、量刑观的实践特征
量刑观,是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秉持的立场、观点、态度,也包括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对自身地位和作用的恰当定位,其特征有三:一是经验性,即量刑观是法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反映,是刑事审判实践的产物,也包括承继先前的和同行的刑事审判实践经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经验积累。二是渐进性,即量刑观产生于刑事审判实践,是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表现为法官对各式各样、林林总总的刑事案件形成的看法和观点,并且伴随实践不断地深化,久而久之,从刑事审判的表象中发现并深化对刑事审判规律的认识,形成量刑观,调整量刑观,完善量刑观。三是依附性,即法官的量刑观与法官的经历、阅历、学历、知识结构、家庭背景等个体因素具有密切的关系,这些个体因素在法官的量刑观上打下深深的烙印,并体现在刑事审判的裁量中。量刑观影响法官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影响法官对法律规范的寻找、发现和适用,影响法官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而,最终影响刑事裁判的决定。法官要做到量刑适当,必须树立科学的量刑观。
二、量刑观的实践价值
实现量刑适当需要科学的量刑观。法官的量刑思维,受其量刑观的左右,并体现在刑事审判的量刑活动之中。如果法官们的量刑观不统一,无疑会体现在量刑裁判结果的不统一上。如在一起遗弃案件中,由于法官的量刑观不同,合议庭成员中,有的法官认为被告人虽有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不应构成犯罪;有的法官认为,被告人有经济能力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主张判处缓刑以观效果,并督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一审、二审的合议庭和审委会成员都有意见分歧,有法官认为本案并非罪行特别严重,被告人罪不至死,根据“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主张判处死缓;有法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当地民愤极大,主张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上述两例,法官不同的见解是基于相同案件的客观犯罪事实,其深刻原因在于法官秉持不同的量刑观。
认同量刑适当需要一致的量刑观。刑事审判实践中,同一案件的量刑结果有时出现“翻烧饼”的情况,如二审改判一审的裁判结果,再审否定二审的裁判结果并回复到一审的裁判结果。这类判决,不同合议庭对犯罪事实认定并无大的不同,甚至高度一致,然而,由于法官的量刑观不同(或还有其他因素),而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如果法官的量刑观一致,在对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法官认同一审的量刑结果的概率将会提高。
传递和感受公平正义需要一致的量刑观。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除司法公开、阳光司法外,至少还需要做两方面的努力:一是法官努力做到量刑适当(如上所述),以量刑适当确保并体现量刑公平正义,以个案的公平正义积累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人民群众从量刑结果中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时,人民群众的感受能力极为重要!传递和感受公平正义,都需要对量刑观有基本共识,没有共识的量刑观很难有共同的立场,很难有共同的感受。
三、量刑观的实践困惑
当前,在一些地区对量刑观缺少共识具有普遍性,其深刻的根源主要有:一是传统观念的惯性。历史上,同态复仇、等量报应、杀人者死、以命抵命,是公众朴素情感形成的普遍观念,认为依据确定的法定刑惩罚犯罪而无例外可言。二是立法规范的诱导。在现行刑法典中,虽然绝对确定法定刑的规定极其少,但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规定大量存在,如数额犯的数额与法定刑、情节犯的情节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给公众的印象是:法官量刑就是对号入座。似乎法官量刑只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不考虑其他因素,与法官的量刑观无涉,以致量刑观长期缺失。三是规范量刑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将四步量刑各步骤均予以量化,各量化指标在量刑步骤中实现加减乘除的混合运算,得到量刑结果。在量刑结果中,公众在刑事判决书中看到的是案件的事实情节,并没有看见法官的量刑观,有时只能推测法官的量刑观,长期如此,以致难以形成共同的量刑观。事实上,量刑规范化明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掌握在20%的幅度内,这是否体现法官的量刑观?笔者以为是肯定的,只是我们尚未从量刑观的角度去审视,去理解,这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改善。
四、量刑观的实践要求
法官的量刑观是人民群众理解量刑适当、并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桥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理解量刑观,认同量刑观,基于量刑观的共识去看待量刑结果,是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因此,重视研究并尽快形成统一科学的量刑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具有公众期盼的公正价值。为此,必须共同努力,做到:
重视量刑观的作用。就量刑结果而言,量刑方法公开透明,公众从中明了了“是什么”,量刑观公开透明,公众从中明了了“为什么”,既知其原更进一步知其所以原。公众由了解量刑观到理解量刑观,从而形成共识的量刑观,以共识的量刑观感受公平正义,享受公平正义。
重视量刑观的研究。在研究中求同存异,形成共识。不可否认,我们长期重定罪研究而轻量刑研究,近几年重视量刑规范化中的量刑方法,并未重视量刑观的研究。笔者认为,量刑方法固然重要,是对传统“估堆”量刑的改造和革新,但如缺少科学量刑观的指导,或缺少科学量刑观的统一,量刑方法各步骤的操作也会因法官而异,甚至大相径庭,合议庭内部、审判委员会内部成员意见不同的客观情况足以佐证。笔者认为,量刑方法是微观操作,量刑观具有宏观指导的功能,加强量刑观的理论研究,形成科学统一的量刑观,对实现量刑适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重视人民群众的感受能力。人民群众的感受如何,既有人民群众的感受能力问题,也有人民群众的感受立场和秉持什么样的心态去感受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群众要感受公平正义,需要换位思考,应当了解、理解并认同法官的量刑观;如果人民群众缺乏对法官量刑观的认同,对量刑结果的认同将会大打折扣,因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自然会大打折扣。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认同法官的量刑观。
重视量刑观的展示。司法公开,旨在破除神秘化,增加透明度,让百姓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尊重司法,以增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树立司法权威,不仅仅要求对司法结果的认同,更要求对量刑观的认同。相反,只有实现量刑观的认同,才能够真正认同司法结果,崇尚司法权威。满足公众知情权,展示科学统一的量刑观,是人民群众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也是人民群众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