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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四个关键环节 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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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姚奎彦 
 
在全面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天津二中院始终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标为统领,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为主线,立足法官队伍现状和审判工作所根植的国情社情实际,先后对合议庭权力运行机制、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办案责任制等四个关键环节进行了改革,构建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一、改革合议机制,促进法官积极履职共同裁判
 
合议庭是审判组织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而“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等问题长期普遍存在,不能有效发挥合议庭集中共同智慧和互相制约的职能,成为制约合议制度健康运行的顽疾。究其原因,一是合议庭组成形式“定员化”,二是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参与度不高,三是对合议活动的监督不够有力。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改革措施:1.建立随机组成合议庭制度。每半年各审判庭内随机选定审判人员与审判长组成合议庭,消除了合议庭组成的“定员化”现象。2.建立合议保障机制。(1)推行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非案件承办法官庭前阅卷、撰写阅卷笔录,开庭前共同研究庭审提纲、明确庭审重点等。(2)出台合议规范。确立合议庭成员“平等表决、充分讨论、自主判断”和合议连续进行的合议原则,实行“简案简议,繁案精议”的合议要求,明确了合议的顺序——案情介绍、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3)对追加和变更当事人、允许变更诉讼请求、决定是否回避、重要证据认定、是否庭外调查等影响事实认定和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事项,必须由合议庭共同研究决定。(4)合议过程“原汁原味”记录,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须即时签名。3.建立庭审、评议质量评查机制。(1)加强庭审质量抽查。由院级领导牵头组成庭审评查小组,每周一次现场随机选择一个月前的若干案件,回放庭审录像,调取庭审笔录、评议笔录和判决书进行综合评查。庭审情况现场打分,对发现的问题现场讨论解决办法,评查情况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下发。(2)加强合议笔录评查。审判监督庭在每季度末对当季度已审结案件的合议笔录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已结案件的15%,注重发现“合而不议”问题。合议笔录评查情况呈报审委会审议后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审委会对合而不议问题突出的法官可以决定启动倒查机制,对该名法官当季度所有案件的合议情况再次进行评查,根据评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启动约谈机制或问责机制。
 
二、改革审委会工作机制,提高决定案件和监督审判的透明度
 
1.限定审委会决定案件类型。除下列之外的绝大多数案件原则上由合议庭自主决定:不应由合议庭直接签发的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合议庭拟判处其他刑罚而庭长、主管院长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拟宣告无罪的案件;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等共十一类。设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个专业咨询会议,会议组成人员包括部分审委会委员、庭长和资深法官。咨询会议对案件只有建议权。合议庭可通过院庭长提交程序主动要求咨询,院庭长也可主动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咨询会议讨论。咨询会议发挥了各层级法官精英的智慧优势,提高了咨询质量和公信力,不仅限制了审委会过多裁决案件,为提高合议庭自主决定案件的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持,也起到了以公开透明促公正的作用。
 
2.优化审判管理、差错案件认定、办案责任评定职能。审委会除决定案件之外,还研究决定本院的审判管理重大事项。如讨论制定流程标准化和审判经验规范化的相关文件,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指引。强化案件质量、办案责任评定职能,建立了案件质量专职评查部门提交评定意见、合议庭和相关人员申辩、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无记名投票、评定结果全院通报的流程模式,实现了案件质量状况和法官责任程度的统筹考量、一体评价。
 
三、构建“一个平台”、“两个通道”,破解院庭长履职尽责瓶颈
 
1.建立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把关个案质量的平台。以合议庭意见一致即由审判长直接签发案件的工作模式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案件质量隐患以及当前法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异常复杂的司法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出台了《关于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庭长、副庭长常任审判长把关个案质量的制度。院长、副院长可选择重大、疑难、复杂且裁判结果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案件,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审理并把关案件质量。庭长则至少常任一个合议庭的审判长,副庭长至少常任两个合议庭的审判长,参与所在合议庭全部案件的审理。合议庭意见一致且不需提交审委会的,由审判长即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彻底改变了过去多层级把关的方式,也很好地解决了过去院庭长审批案件的角色失范难题。
 
2.开辟“上对下”和“下对上”通道,限制院庭长决定权,保障知情权、建议权、提交权。以“到位不越位”、“透明开放”为原则,开辟了“两个通道”。一个是“上对下”的通道,明确审委会、院庭长的职权范围。审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有决定权,而院庭长对案件一律没有决定权,其监督作用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建议权和提交权这三项权力来实现。一个是“下对上”通道。合议庭对于争议较大或是意见虽一致但仍“拿不准”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逐级呈报院庭长咨询,或经由分管副院长提交专业咨询会议和审委会把关。
 
四、改革办案责任制,构建“四位一体”责任追究体系
 
坚持以如何保证责任追究落实到位为目标,建立了以确定基本形式、分清具体类型、明确认定方法、细化惩戒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四位一体”办案责任追究体系。1.确定合议共同责任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开庭审理、案件评议和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负共同责任,促进合议庭成员积极履职、集思广益,强化了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2.建立审判行为责任制度。将庭审、评议、审限管理、宣判、执行等环节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纳入责任体系,将案件质量责任分解到立案人、审理者、记录员、质量把关者等每一位参与者身上。3.建立主动发现问题的机制。根据审判活动规律和案件特点,归纳了容易出现问题的若干案件类型。如下级法院对发改提出异议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再审案件等一律纳入评查范围。4.建立五级差错认定制度。根据法官因故意、过失、重大过失等不同情形,从重至轻依次分为五个差错等级,分别明确了各级差错案件的定义、识别标准和相应惩戒措施。在细化惩戒措施方面,具体到了限期调离法院、调离岗位、停止竞争性晋级晋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诫勉提示等多种形式,大大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同时,针对反复出现差错案件的情况,确立了“累进制”追责方式,对晋级晋职考核期或年度考核期内出现多件差错案件的,在其中最重差错级别基础上加重一级进行处理。在责任认定方式上采用了“票决制”。审委会委员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原合议庭申辩内容对被评查案件的差错等级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换算成分值后确定相应的差错等级,有效避免了审委会委员公开表态过程中情面因素的影响,解决了责任追究过程中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问题,使办案责任追究真正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