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庆阳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09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司法便民机制的四维构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4-02
字号:A A    颜色:
华东政法大学 孟高飞
 
推进司法便民,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维度,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便民机制。
 
一、诉讼知识上“由无到有”
 
诉讼程序日益精细化、专业化,也日益远离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验。为方便民众诉讼,需要以通俗的、大众的方式向他们传递诉讼知识。一是受理时,以张贴告示、制成手册、开通网站、当面答复等方式,告知诉讼程序、诉讼风险、诉讼权利义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联络信息等内容。二是审理中,通过发问或晓谕等,让当事人明晰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明白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及时、适度地开示法官的心证,调适当事人心理预期,防止突袭裁判。三是执行时,告知双方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便于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威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四是裁判后,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法治宣传和文书公开,发挥裁判的规范、指引、评价等社会作用。
 
二、诉讼能力上“由弱到强”
 
现代诉讼程序假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等,但当事人诉讼能力上存在差别具有客观必然性,需要采取措施弥补弱势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一是推进法律援助。通过志愿者或政府指定律师,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群体等特定人群,提供免费的法律知识支援。二是开展司法救助。明确救助的对象条件、诉讼费减缓免的标准、审批的程序等,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救助。三是规范公民代理。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限制了非职业性的公民参与案件的代理,需要进一步制定细则,筛选、过滤职业性的公民代理,防止一刀切。四是适时调查取证。及时告知、指导当事人自行取证,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当事人没有能力取证的,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三、诉讼节奏上“由慢到快”
 
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应以基层法院为中心,以民事案件为重点,简化制度和程序的设置,加快诉讼节奏,推进公正的及早实现。在立案阶段,要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民众提供一站式立案和全方位服务;健全邮寄、网上、预约、巡回、双休日等多样式立案方式;对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等特定类型当事人进行优先立案等。在审理阶段,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优势,贯彻举证责任规则,推行巡回审理、就地审判、调判结合等。在审判辅助事务上,完善送达方式、缩减法院内部环节、推动“审评鉴”专人负责和财产保全归口管理等。
 
四、救济范围适当“由窄到宽”
 
在当前行政机关治理能力不足、社会自治能力尚有欠缺的背景下,司法应当适当扩大受案范围,为当事人的法定权益提供救济。一要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负面清单的方式,由法律作出规定,凡没有规定不能起诉的,相对人均可起诉,把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并根据检察监督原则增加公益行政诉讼等。二要扩大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原来“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外增加“其他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受案范围。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扩大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细化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通过具体条文来界定滥用诉权的行为和责任,对滥用诉权的行为加以防范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