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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如何塑造好法官形象助力公正司法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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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如何塑造好法官形象助力公正司法

庆阳市正宁县法院 王小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在这一目标中,“感受到”是实现目标的重心,是司法公正的着力点。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让人民群众从法官的外在形象上看得见公正,进而“感受”公正,其次才是通过程序公正和裁判结果公正来实现公平正义。

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作“第一印象效应”,说的是人和人第一次交往留下的印象往往最深刻。老百姓来法院打官司、办事情、映入眼帘的首先是干警的外在形象。如果遇到一位态度热情、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干警,当事人在心理上就会有亲切感,自然会信赖法院、信任司法。因此,公正司法首先需要通过干警的公正形象来体现。

那么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如何塑造好法官形象、如何抓好法官形象建设,就成了我们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法官形象的含义

法官形象是指人民法官给予人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总看法、印象或感受,即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总体评价。它是法官价值观念、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廉政意识、服务作风、办事效率、作风纪律的综合反映。法官形象体现了人民法院的精神风貌,是法官内在精神品质和外在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包括仪表形象、纪律形象、业务形象、服务形象和知识形象等。公正司法首先需要通过干警的公正形象来体现,有良好的形象不一定有司法公正,但形象不佳必然使公正大打折扣。

二、加强法官形象建设的必要性

法院工作与民生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是党委政府与群众间最主要的沟通桥梁。法官是人民法院联系和伸向社会公众的触角,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的形象,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建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意义重大。

(一)加强人民法官形象建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完成新的历史使命的需要。没有良好的法官形象,法院工作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职能作用就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只有加强法官形象建设,才能造就出一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合格人才,才能从容应对并正确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更好地完成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法官形象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需要。人民法官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都是时代的新要求。通过形象建设,人民法官可以更好地为民、爱民,让人民满意。

(三)加强人民法官形象建设是树立新形势下法官公共关系理念的需要。加强法官形象建设,有利于不断促进法官与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沟通,实现法官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在与群众密切接触中树立和改善人民法官形象,在经常沟通与交流中达到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从而树立法官公共关系新理念,使法院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在新形势下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三、法官形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一直在转变管理理念,强调树立新型的、更富人情味、值得信赖的法官公众形象,在加强队伍建设、改变法官形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使法官形象有了明显的变化。但是,公众眼中的法官形象还是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来自法院内部的原因。

1、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就正宁法院而言,部分人员学历不达标,全院有88人,其中研究生3人、本科39人、大专26人、中专及以下学历20人,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个别法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了,司法为民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社会的公信力。

2、日常执法工作不尽人意。一是个别干警机械呆板的工作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造成群众对法院工作绩效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二是个别法官执法不够规范,着装随便,语言不文明,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

3、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够严格。虽然制定了监督制约机制,但落实不到位,对许多有损形象的行为未能及时惩处,影响了法官的外在形象。

4、人员短缺,任务繁重。从事审判的法官力量不足,任务繁重,超负荷工作,也是影响法官形象的原因之一。

(二)来自群众方面的因素。

1、期望过高,失望越大。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把法院当作“包治百病”的单位,他们希望法官既是社会和谐、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驾护航的卫士。一旦诉求无法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进而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

2、认识偏颇,混淆视听。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法官形象、作风的非议而形成对法官群体的错误认识;由对一些法官工作绩效的不满意导致对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怀疑;由极少数法官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个法官队伍的不信任。这些有失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法官与群众的隔阂。

3、认知有限,造成误解。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知之甚少,特别是对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致对正常的诉讼活动产生误解,由此产生不满情绪。

四、对人民法官形象建设的几点思考

在新时期,加强人民法官形象建设,笔者认为要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多策并举,使人民法官的高大形象在群众心目中不断得到升华。

(一)内强素质

1、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法官形象的好坏不是由别人吹捧或批评所决定的,是法官自己掌握着形象毁誉的“切换键”。要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首先要练好“内功”,不断增强四个意识。一是服务意识。全体干警要把服务作为一种法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干好本职工作。二是宗旨意识。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思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才能树立起人民法官诚心为民的公仆形象。三是诚信意识。诚心为善付诸实践,人民法院既要做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者、维护者,更要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示范者、实践者。四是公正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而法官要树立公正的执法理念,在群众心中树立人民法官执法严格、公正的形象。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诉讼活动和法官管理。良好的形象要靠制度规范和约束。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制度,有效提高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审判技能;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使法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保持队伍纯洁,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大力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增强法官竞争和危机意识,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法官的岗位责任感和荣辱感,以良好的工作姿态树立人民法官爱岗敬业的良好形象;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从根本上改善法院的执法形象和服务水平。

3、加大经费保障,改善法官形象。解决经费保障,让法官不再有后顾之忧,势必极大的调动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和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司法环境的进一步好转,有利于改善法官形象。

(二)外树形象

1、注重个人外在形象。

形象无处不在,既反映素质、折射作风,又表现文明、影响声誉,要树立起良好的法官形象,除了法官自身表现要好外,更要借助外力,提高法官的影响力。1、端庄朴素的个人形象。法官衣着上不标新立异,庭审中按法律规定着装,不化浓妆,自觉塑造庄重朴素形象。2、注重言谈举止。人与人之间传递信息,55%是表情,38%是语调、7%是语言,因此法官要格外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3、学会倾听。法官要耐心、全神贯注的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时间允许的条件下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不要随意做道德和法律的评判,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可以了解案情与症结所在。4、真诚沟通。法官不是高高在上,而是为民服务的,要有亲和力,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尊重各方当事人,热情而真诚的与其沟通,还要注重程序的公正。5、巧妙的言语。法官作为法律文化最有权威的传播者之一,要有很强的语言驾驭能力,不仅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官公正裁判的过程,更是最严谨的法治教育过程,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道法律语言的精辟和魅力。6、传播法律知识。许多案件的当事人若懂得法律,纠纷就不会产生,因此法官与当事人沟通时,要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播,既利于调解,又方便其在今后的生活中维护自己的权益。裁判时说明原因,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同时又宣传了法律知识。

2、利用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法院良好公众形象。

目前,正宁法院已经建立了“四位一体”的宣传平台,为信息宣传人员配备了各种硬件设施,要充分利用这些媒介和报纸、刊物等传播工具,宣传法院工作。一是要宣传组织原则,通过宣传,为法院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公正执法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大力宣传在履行职能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法官的工作,也要反映法官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法官的理解,加深与群众的感情交流。三是要大力宣传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法官、信赖法官。四是要公开和宣传法院的办案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群众关系的环境。五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减少负面效应。六要开设与民沟通的渠道。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搭建法官与社会基层沟通的桥梁,实现法官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加强沟通,促进理解,树立形象。

(三)、要建立形象危机处理机制

法院应建立起形象危机处理机制,保持与各种宣传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跟踪和分析新闻媒体和网站关于法院的舆情动态,发现危机苗头立即采取措施。对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法院负面报道,要及时沟通情况,尽快调查处理,并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表明法院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的决心;对于经调查属实的报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消除负面影响;对于经调查不属实的报道,迅速通过媒体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防止负面炒作。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法官则是公平公正的坚守者。法官形象就是司法的生命,我们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严格要求自我,严谨法官形象,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众对法律正义的新期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官形象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抓好人民法官形象建设,才能永葆法官形象的正义性、纯洁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