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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建立环保史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来源:中国庆阳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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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阳市制定出台了《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将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大政协、法检机关均纳入责任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形成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失职追责的工作格局。这也是庆阳市更广层面和更广范围内建立的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负责人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三管三必须”的综合监管责任制,各企业和单位从事建设生产经营必须负责环保,谁污染谁治理环保主体责任制。《规定》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规定》对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45个党政部门和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宣传教育、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等工作责任作了规定。与此同时,还明确了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开展监督、建言献策、执法联动、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责任。体现了法律依据与政策依据、下级职责与上级职责之间的无缝对接和有机统一。(张艳丽)
 
(原文链接:http://www.zgqingyang.gov.cn/h/93/34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