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庆阳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31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文化

做一名温情的法律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11-19
字号:A A    颜色: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薛姣
 
在很多人眼中,法与情是两个相互绝缘甚至会爆发冲突的存在,好像提到法律就不能讲道德、要谈法治就要尽量避免谈人性、要从事司法工作就不能有人情味。但我向来不认为法与情之间壁垒森严。相反,恰当地融情于法,也是法律精神应有之义。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所谓的法不容情真正排斥的乃是私情、私利,而不是司法者善良的人性和真诚的感情。
 
法律乃正义之律令,它由立法者造就并反映、体现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与主张。在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如果没有一种对人性关怀的基本情感,没有一个对社会生活深入体察、感同身受的代入感,甚至将法律的制定与社会普适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割裂开来,那么,所制定出来的法一定是不良的、脱离实际的、推行起来不能得力的。相反,法律的制定必然源于道德原则提供的思想基础,立法者应带着一种普遍的情感去制定法律,努力制定良法、善法,让良善的律法以人们能够直观感知的方式走进现实生活,从而得到人们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司法活动中,司法者则应带着具体的感情去适用法律。“法有限,情无穷。”法律制定得再完备也难以包含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现象,这就赋予了每一位司法者灵活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就是要求司法者从法律制定的根本出发,本着“善之理念”,深刻理解法律之精髓,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做出准确的价值补充和取舍。尤其刑事审判活动,犯罪嫌疑人剥夺他人财产、健康、甚至生命的可恶行径更容易促使我们简单地、程式化地处理案件,但我们不能漠视隐藏在每一起案件背后的背景与环境、法律与情理,把所有被告人简单地统一为不可宽恕的罪犯。这样缺乏善念和人文关怀的法律适用,不会获得社会民众的理解和认同。
 
“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这句话出自一位法学教授之口。司法者的底线自然是以法律为准绳,但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解释、适用,又应当不失人性的温度和人文的关怀,不羞于表达司法者本人对善良、公正的追求。
 
在我看来,优秀的司法人员一定是要有温情的,而且要比普通人更敏感、比普通人对他人更有感情,还要比普通人更善于通过法律的方式和法治的途径去表达、弘扬带着正能量的情。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司法人员没有一种对特定社会生活感同身受的心理体验、没有一丁点对各方当事人或者各类法益的深入思考和代入,他又怎么能理智且公正地处理好各类案件呢?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或许,只有当法官认为是在办案而又不是在办案时,才可能做到——认为自己是在办案,是因为法官乃法律的宣言者、正义的守护神,其肩上担负着实现法律公正的神圣使命,任何时候都应当唯法律是从,不能徇私枉法、不能枉法裁判;而认为自己不是在办案,是因为法官在面对每一起鲜活、生动的案例时,思维都要往返于现实生活中的情与理当中,化身生活中的自己,体会当事人的心理,心怀公正、悲天悯人,听从自己内心良知的召唤。
 
有人曾说,“理智拨开了我眼前的迷雾,感情润滑了我的目光,让我看得更清更远。”的确,司法职业者首先需要一种缜密思考、理性判断的能力。于此之上,还需在法律的框架内,倾注一份感情。而这份感情,不是个人的私情私利,也不是个人的喜好憎恶,而是一份了解之同情。在处理具体的每一起案件中,将对人性的理解融入到法律的理解适用当中。
 
心中装着法律,赐予了我理性认真;眼里饱含泪水,我懂得了同情怜悯。在多伦县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7年以来,我始终警醒自己不要变得麻木不仁,要做一个有情感的法律人。作为法官,我时刻铭记英国著名大法官弗兰西斯·培根的提醒:“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法律条文是冰冷生硬的,它需要通过每一个司法者传递给世人宽容与温度,法律条文也是艰涩难懂的,让普通民众了解到它的真实内涵,也同样需要司法职业者耐心、细致、深入的释法说理。
 
这7年间,面对每一起刑事案件,我都努力去挖掘隐藏在犯罪背后的隐情,分析每一起案件发生的客观背景与环境,从专业、心理和生活角度来寻找更好的释法悉理的方式,通过同被告人、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沟通交流,努力化解案件背后的矛盾,争取做到让每一位当事人息诉服判、每一起案件案结事了。
 
法律惩恶,更要扬善.法律制定的初衷是让人们生活的更美好、更和谐。我时刻牢记刑法学教授张明楷的告诫:作为法律人,切忌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为借口,作出违背良心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