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5-26
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 杨伟清
每当听到《人民检察官之歌》中“天地间我们高扬,我们高扬公平正义歌”这一句昂扬斗志的歌词,心中不禁燃起对正义的无限追求,而读了陈瑞华教授《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之后,让我对正义的内涵、实现有了更深的理解,感悟颇多。
“看得见的正义”来自那句著名的法律格言即“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该书第一篇《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一文便浓缩了本书的思想精髓。文中从美国的三位大法官佛塔斯、杰克逊和道格拉斯关于法律程序的名言谈起,指出“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并对照英国“自然正义”和美国“正当程序”的司法原则,反思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由于实体正义的不确定性,程序正义往往便成了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假如说刑事诉讼是一条河流,正义是河水,那么程序就是堤岸,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就是堤岸上一道道闸口,控制河水的流速与方向。社会越是重视法治,就越要重视程序。检察职业把公平正义作为其核心价值,强调的就是公平与正义的兼容并蓄,既要公平,又要正义,表现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检察执法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评判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就是要求检察执法不仅要结果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使人感到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公正。
往深层次看,表面上“轻程序”的现象,实际上折射出的是“轻权利”的现实,在《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中,对实践中种种司法不公的反思,对现象案例的层层剖析,洞察出的是对权利的重视。去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可谓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意义。
翻开新刑诉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明确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检察院派员全面出席简易程序……一项项新程序,就像一道道新设的闸口,要求我们检察人员必须以强烈的程序意识,筑牢刑事诉讼“防波堤”,以看得见的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能为了追求实体正义,置程序于脑后。我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对于我们来说,强化程序意识尤为重要。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我们检察人员务必要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思想,不仅要内化于心,而且要外践于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执行程序法中的疏漏和偏差,避免无辜的人遭受牢狱之灾。
正义不仅要求以看得到的形式实现,而且要及时实现。该书第五篇文章《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给我们的启示是,提高程序效率,让正义不迟到。此次新刑诉法更注重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比如,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赋予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为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插上了效率的翅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增多、城市化进程加快,“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最后造成案积如山,诉讼久拖不决。因此,简易程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选择。正确把握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合理建议,是我们检察机关的必修课。同时检察人员简易程序全面出庭,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使得简易程序适用更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有利于正义及时降临。另外,新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控辩审三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就回避人员、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性问题提前商量,为后续顺利庭审做好准备,对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正义“不迟到”有重要作用。
律师在实现正义中起着至关重要,作者在《看得见的正义》书中也强调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此次新刑诉法注重对律师权利的保障,让正义不失衡。据统计,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还相当低,不到30%。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以更早地了解案情,获得法律咨询,更充分地准备辩护;犯罪嫌疑人也希望通过律师介入以杜绝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发生;希望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依法为自己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合法程序性利益,司法机关应予以保障。新刑诉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是对社会公众现实司法诉求的积极回应。同时,新刑诉法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除三类案件应当经许可之外,明确律师凭“三证”有权至迟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从法院指定改为本人及近亲属申请,将尚未完全丧失辨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纳入应当援助范围等。
新刑诉法确立的许多新程序,都对兼顾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如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又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等。这些程序规定都体现了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通过程序设置,保证正义不失衡。
正义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通过法律等途径去实现,从程序公正到最终的实体公正,才能让人们都真正拥护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最终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在法治趋向于专业化和复杂化的今天,当“程序正义”之光透过历史的积重洒满中国的法治之路时,我们在欣喜之余,更应该在权利的追求之路上,丈量好正义的尺度。在新刑诉法的贯彻执行中,我们检察人员应该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适用程序,切实将自身的程序性权力转化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刑事诉讼公正进行,以规范的执法赢得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