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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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16
日前,庆阳市宁县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斌、检委会专职委员姚金宁、第二检察部主任司小玲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朋以水产养殖为名,与新庄镇马家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泾河滩地100余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砂,时长达两年之久,形成砂坑四处,经侦查机关委托庆阳金亚图勘测资讯有限公司进行勘测,砂坑总面积达31443.54平方米,总挖砂量为94304.1立方米,价值总计1170064.88元。经鉴定四处砂坑复垦费用总计679.57万元。
由于马某朋非法采砂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同时,非法采砂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且危及铁路及桥梁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已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马某朋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因涉案人数较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本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进行了庭审直播。
庭审持续了八个半小时,由于被告人马某朋涉嫌恶势力犯罪,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部分被告人家属50余人到场旁听。
办案检察官指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是时代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非法采砂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及时救济,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予了警示和震慑, 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了“公益诉讼+生态检察”的新模式。